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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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心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方法》的通知 -------------------------------------------------------------------------------- 财建[2022]356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心管理企业:
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22]11 号)和《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进展的意见》(国发[2022]9 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财建[2007]416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心财政预算支配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供应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支配的中心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依据原我国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其次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需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六条 贴息对象:依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一)农业:
1、我国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自然 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二)林业:
1、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2、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我国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爱护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供应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供应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施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采用土地,节省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社会事业进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我国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力量强的我国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赐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依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支配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
第七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依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掌握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肯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 3%。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 5 年。
依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 3 年(含 3 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 3 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 5 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 2 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 6 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 6 月 21 日至本年 6 月 20 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其中:
我国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
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 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于当年 6 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中心主管部门。中心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 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于当年 6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否则不予贴息。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具体列清该项目所具体使用的贷款金额。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舞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依据本方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加强对当地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剔除重复多头申报项目,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申请贴息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财政部在核定财政贴息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地区)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据年度预算支配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财政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准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状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我国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贴息资金下达后,中心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状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状况。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依据我国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需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无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