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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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奖惩,由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及工会负责监督考核工作。
对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个人出现以下问题的,实施现场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职能部门;
1、职防科
(1)未明确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部门及人员职责的,罚款 1000 元。
(2)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的,每缺一项,罚款 500元。
(3)未依据国家、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编制符合矿井实际的中长期规划或未按标准化相关要素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的,罚款 500 元。
(4)未按规定分年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罚责任单位 200 元;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缺一人档案,罚款 100元: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告知的,罚款 100 元。
(5)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评价的,罚款 100 元;检测、评价结果中不合格项目未制定整改措施的,罚款 100 元。
2、培训科
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罚款 200 元;未配备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或监测人员未经培训的,罚款 100 元。
3、人事科
与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将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告知内容每缺一项,罚款 100 元。
4、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职防科。
(1)在矿井公告栏未公布作业场所粉尘检测结果,罚通风科 200元。
(2)在矿井公告栏未公布作业场所噪声检测结果,罚安全科 200元。
(3)在矿井公告栏未公布作业场所高温检测结果,罚机电科 200元。
5、通风科
(1)未按规定配备 2 台(含)以上粉尘浓度测定设备及噪声测定仪器,每缺一台罚款 200 元;测定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调校维护的,一台罚款 100 元。
(2)未按规定周期监测粉尘(包括总尘、呼尘、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化学毒物(包括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罚款 200 元。
(3)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噪、防毒)有一处缺失或损坏,未及时补充或维修、更换,罚款 200 元。
6、成员单位(队组)
(1)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无洒水管路无水、未按规定周期进行冲洗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
(2)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开机不开内外喷雾的,罚责任单位 200
元,罚责任人 100 元。
(3)井上(下)各装卸转载点洒水喷雾设施不齐全或不按规定使用,位置不当、不接水源的;罚责任单位 200 元。
(4)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一处缺失或损坏未及时更换或维修的,罚责任单位 200 元。
(5)现场每有一名员工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罚责任单位 200元,罚该名责任者 100 元。
(6)未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各类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缺一处罚款 100 元。
7、工会
未成立工会监督的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罚责任单位 500 元;未按规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缺一次监督检查记录,罚责任单位200 元;
8、监测监控
未按要求配齐实时监测仪器或未接入监测监控系统,罚款 200 元;考核处罚细则不足之处,将按照我矿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职防科汇总上报领导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标准,研究、讨论后,再行公布。
考核处罚最终解释权归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