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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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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

  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 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 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 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 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 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 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目, 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 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 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 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 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 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 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 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 60 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的 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报 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 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 各户用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 72 小时申报,用水量 增减提前 48 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四到户、一公布”的原则,即送水、计量、 收费、开票到农户,水帐定期及时公布.严禁人情水、关系水;

  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水双方必须在场,做好记录, 双方签字。

  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上游照顾下游,局部

   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放水灌溉期各用水

  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

  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 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 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协会应根据情节按 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 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协会辖区内灌排工程设施使用权和管理权为本协会 享有。

  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户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 水,用水协会必须组织用水户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 道安全通水. 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 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 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

   维修。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

  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 理。

  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执委会制 定方案报会员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 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 按受益面积分摊。

  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 会员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 分摊.

  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 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 常维修费用结清。

  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 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后,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代表与执委会 成员实施并管理。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 员不得拒绝.

   (四)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水利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 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二条:用水户直接向协会缴纳水费,协会需按水费总收入 的 4‰的供水业务费交区水利局水管站。

  第三条:协会的运行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 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

  第四条:协会执委会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年 灌溉结束,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 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 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水利、财政、审 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处罚制度 第一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 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 农业供水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6) 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8)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条:用水户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协会上缴水费的,协会可 责令限期补交,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 供水公司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篇二: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用水户参与式管理,推行 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实行 工程的经济自立和良性运行与持续发展,成立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名称:岚皋县三湾村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 方式组织起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 位。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核心,“群策群力、 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宗旨”。在水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的支持、指导、协调下,依法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 用水管理和经营活动;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改 善用水条件;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降低用 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用水服务, 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五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业 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地址:岚皋县石门镇三湾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维 护、供水和更新改造。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政府核定批准的水价收 取水费,用水户向供水单位(公司)缴纳水费。为用水户提 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

  第八条 协会以渠系(支、斗渠)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 在此范围内的灌溉用水户为本协议的用水户。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渠系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用水户(个人)提交入会申请;

   (二)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 查通过;

  (三)协会执委会给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工程的用水权;

  (二)推荐或选举本协会会员代表。

  (三)通过本协会会员代表反映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二)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修和保护灌溉工程设施,同损坏灌溉设施的行 为作斗争;

  (四)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 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 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部分权利及义务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会员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 选举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 名额按各受益区的人数、户数等条件确定,原则上以组为单

   位,每组可产生 5 名会员代表,协会前任执委会主任,公开 招考人员自然确定为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查 后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原则上要求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热心水利事业,办事公道,遵纪 守法,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及其它 (一)参加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代表权利;

  (二)向本协会会员用水户宣传有关法规及协会的决 策、制度;

  (三)协调本协会用水户的用水;

  (四)会员代表不在协会领取酬金;

  (五)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用水者)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 机构,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执行会成员;

  (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 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五)对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划分协会用水小组;

  (七)负责制定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划。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 1-2 次(年初年 末各一次),执委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有 2/3 以 上的正式会员代表执委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 开。代表大会必须有 3/4 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 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 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2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须召开特别会议 (一)执委会临时决定;

  (二)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三)其他需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个会员代 表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用协议工作人员;

  (四)制定与监督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工程管理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 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 资产的保值责任;

  (七)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八)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九)决定其他重大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 名,共7人组成。执委员成员通过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小组在用水户中广 泛考察的基础上,征求乡政府意见审查确定后选举领导小组 向代表大会建议,主任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实行差 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连选连任,执 委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工作,执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它委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 会成员在任期内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执委会成员辞 职,要向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方为 有效,在审议期间必须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至 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执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或 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名,可召集执委会临时会议。执委会会议 召开前,必须报乡镇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乡主管部门必须 派人参加,参加同执委会委员有同样的权力,会后要将结果 报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和少数 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当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执委会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 某委员利益有关的事项该委员不投票。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初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 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心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 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十条 执委会成员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协会工程、财务管 理人员由副主席兼任,也可由主席聘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水费;

  (二)用户筹资;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如:多种经营。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提出解散协会组 织时,执委会应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乡级主管 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提出和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后应及时向资产监 管部门输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4 月 30 日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生效,同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 本协会按照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 核算体制。

  第三条 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议和出纳), 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 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 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 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五条 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 联作为入账凭证及入账。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 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篇三: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用水户协会章程

   XX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 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 XX 村 1、2、6、7、8、10 社全

  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

  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

  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XX 镇人民政府、县农综办和开县

  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

  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 镇 XX 村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

  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

  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3

   4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 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 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例会,如果用 水组内有 2/3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 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 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 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 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 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6 名 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 1 名, 副主席 1 名,秘书长 1 名,委员 3 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 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 表大会。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 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 1—2 次,执 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 2/3 以上的正式会 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 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 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 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 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 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 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 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 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 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 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 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 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 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 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

   销费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 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 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 《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 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 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 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在 1/2 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 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 的要求进行处理。

  

篇四: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市自来水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定名为:××××市自来水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地址:××路 59 号 第三条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 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监督,依法享受各项权力,承担各项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将秉承“务实、高效、诚信、开拓”的 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安全、优质、低耗、多供水” 为中心工作任务,努力构建和谐供水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 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 合地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在积极为社 会作出贡献地同时,为职工谋取更多的利益。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五条 本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

  第六条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 人资格,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七条 本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玖佰贰拾伍万圆整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金来源是由国家投资。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城镇供水、管道安装及维修,

   水暖器材、建筑材料批发、零售,金属门窗制造。

  第十条 本公司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范围依法从

  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一条 本公司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政、 工、青、妇组织。

  第十二条 本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职 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式、长远规划、年度计 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承包和 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2、审议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资金运用方案、卫生保 健、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女职工权益保护、奖惩办法以及其 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及其他重大事项;

  4、监督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 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5、评议、监督公司各职能科室、厂、站负责人,提出 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经上级部门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

  1、依据法律和国家规定,拟定并申报公司的各项计划;

  2、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

  3、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企业中层干部;

  4、拟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

  的意见;

  6、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和服务质量;

  7、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依法奖惩干部

  职工。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制定 相应的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变动由经理办公会研 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企业年终决算后,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 有关规定,设置党组织,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依法开展党的 活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企业应当为党组 织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党组织成员由上级党组织提名,按企业党组 织隶属关系报批公布。企业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 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 1 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其他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如党组织副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企 业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 的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企业党总支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保证 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 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 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 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 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 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 展。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 门批准后生效,修改章程应由经理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五: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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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积极

  推进用水户参与式管理,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实现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与持续发展,成

  立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者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区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选举

  产生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四条 协会以用水户为核心,以“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水利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导、协

  调下,依法开展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和经营活动;坚持“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改善供水条件;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条 协会地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二)从事供水生产经营。

  第七条 经营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第三章

  会员、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每一个独立的用水户通过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是本供区的用水户;

  (四)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执委会审查通过;

  (三)协会执委会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人饮工程的用水权;

  (二)推荐或选举本会会员代表;

  (三)通过本会会员代表反映意见或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用水量及时交纳水费;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修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

  (四)节约用水,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部分权利

  及义务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会员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组成会

  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名额按各用水区的户数确定;原则上以组为单位,每 100 户用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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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50 户视为 100 户)产生 10 名会员代表;协会前任执委会主任、公开招考人员自然

  确定为会员代表;用水户数均达不到规定的社可产生一名列席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查后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有初

  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热心水利事业,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

  组织协调能力,能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及其它

  (一)参加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代表权利;

  (二)向本社会员及用水户宣传有关法规及协会的决策、制度;

  (三)协调本区用水户的用水;

  (四)会员代表不在协会领取酬金;

  (五)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选举或罢免执委会成员;

  (二)审查、通过执委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审查执委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五)对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 1—2 次,代表大会必须有 3/4 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

  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召开特别会议

  (一)执委会临时决定;

  (二)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三)其他需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个会员代表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章

  执委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以及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四)监督执行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供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办法等;

  (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并提交会员代表大

  会审批后执行;

  (六)全面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的工程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负责协调协会内外的公共关系;

  (八)负责调解、处理供水中发生的水事纠纷;

  (九)其它应由执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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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 4 名,共 6 人组成。执委会成员通过

  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换届领导小组在用水户中广泛考察

  的基础上,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审查确定后由选举领导小组向代表大会建议。主任实行等

  额选举,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并报水务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执委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

  工作,执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它委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成员在任期内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执委会成员辞职,要向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方为有效,

  在审议期间必须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执

  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名,可召集执委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委

  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执委会主任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

  

篇六: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ⅩⅩ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章

  程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县水利局(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ⅩⅩ县水利发展步 伐,搭建县级水利投融资平台,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出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ⅩⅩ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ⅩⅩ县水利局。

  第三条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 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水电、水源及水生态工程、给排水、旅游、 温泉开发、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水土保持、中小灌区 新建和配套改造、农业产业、水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房地产开发、土 地储备、水利综合经营、污水处理以及与水利相关的等各类水利水电工 程及相关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设计咨询。建筑材料、设 备销售。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 出资人及职工的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出资人 第六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公司由ⅩⅩ县水利局履行出资人 职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出资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

   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投入的资金

  可作为新增国有资本注入公司。

  第八条 出资人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

  理;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

  券;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向;

  八、依法和本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必须依法报

  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财产转让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 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七人。

  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五名。

  第十三条 董事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设置;

  九、决定公司的人事改革方案和工资方案;

  十、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事项,审批公司劳动用工方案;

  十一、负责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出资人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或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全体 董事,并将会议议题、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等会议资料送达各 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于三日内做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要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除合同以外

  的其他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 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提议公司管理框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主持工作的董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 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

  三、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方案;

  五、 拟定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工资方案;

  六、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八、 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签署公司行政、经营管理文件,

  受董事长委托签署合同;

  九、 提请任免公司副总经理、中层干部;

  十、 聘任或解聘除副总经理、中层干部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拟定公司劳动用工及内部分配形式

  报董事会批准;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中层职能部 门,具体设置方案另行规定,中层干部配备由总经理提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由出资 人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命。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议。监事会形成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账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出资人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会计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国家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定期向财税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后,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出资人,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净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益 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先用当 前利润弥补亏损。

  经出资人决定,公司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依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只能用于下列各种途径。

  一、 弥补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公益金

  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 七 章 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出资人做出决定;按照《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 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 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 经出资人同意后,相应调整公司账目。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 八 章 破产、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 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决定解散;因 合并、分立需要;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应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 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在规定时间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 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修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 员同意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篇七: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

  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

  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增加收入,控制支出, 量入为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 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 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 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 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 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 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 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灌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 用水,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 增收,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 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 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 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 60 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 的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 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 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 各户用水量。

  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 72 小时申报,用 水量增减提前 48 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四到户、一公布”的原则,即送水、计量、 收费、开票到农户,水帐定期及时公布。严禁人情水、关系水;

  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供(用)水计量确认,供用水双方必须在场,做好记 录,双方签字。

  第八条: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上游照顾下游,局部

   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放水灌溉期各用水

  组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 制。

  第十条: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 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 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协会应根据情节按 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 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协会辖区内灌排工程设施使用权和管理权为本协会 享有。

  第二条:在灌溉期间,用水户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 水,用水协会必须组织用水户对所辖渠段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 道安全通水。

  第三条: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 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四条: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户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

   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 户维修。发现大的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支渠及其建筑 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渠道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 理。

  第六条:支渠及其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执委会制 定方案报会员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第七条: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用水组制定 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 按受益面积分摊。

  第八条:本协会新建灌溉工程由执委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 会员代表大会审批,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 分摊。

  第九条: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 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 常维修费用结清。

  第十条:协会的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按现行 政策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研究 后,落实筹集大修、更新或新建、配套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户代表与执委会 成员实施并管理。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的义务,任何会

   员不得拒绝。

  (四)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水利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

  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二条:用水户直接向协会缴纳水费,协会需按水费总收入

  的 4‰的供水业务费交区水利局水管站。

  第三条:协会的运行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

  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

  第四条:协会执委会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年

  灌溉结束,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第五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

  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 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水利、财政、审 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处罚制度 第一条: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 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 农业供水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6) 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8)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条:用水户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协会上缴水费的,协会可 责令限期补交,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 供水公司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篇八: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

  程

  年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页共7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 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乡人民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水利局及乡水利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 和帮助,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水平。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营自愿申请加入 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 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第2页共7页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若干个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简称分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收 费员、巡护员、测水配水员根据各分协会实际情况配备。

  第十五条:各分协会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立用水组,用水组的划分以水文边界的基础。各用水组通 过本组所有会员参加的会员大会在本组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用水者代表。如果用水者代表多于一 名,由执委会指定一名作为首席代表,主持该用水组的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 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第3页共7页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 2/3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会批准, 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 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的办法,产生 9 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员)。其中主席 1 名,副主席 2 名,委员 6 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员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 1—2 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 2/3 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 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第4页共7页

   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 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 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水利服务中心指导

  

篇九:xx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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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SHANGHAI WATER SUPPL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 SWSTA。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 定,结合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由本市供水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 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 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 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

  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水务

  局。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酽锕极額閉镇桧

  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学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政策宣贯;

  (二)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 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领域内的公共服务项目;

  (此条为建议新增的内容)彈贸摄尔

  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三)结合供水行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需求,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会展招商、技 术交流,对相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进行鉴定和推广;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

  类蒋薔點。

  (三)参与本市供水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建议,参加政 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根据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制定供水行 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六)根据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 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 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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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 积极开展水务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开展供水行 业职业培训,发放相应的证书;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十)承接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供水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 认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

  儐歲龈讶骅籴買。

  (十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资质管理、专业交流、技术培训、编辑出版、 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

  匀谔鱉调硯錦鋇。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逐步做到工作自主、人 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单位会员的代表因各种原因变更后,该单位应推荐代表接替成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财务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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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报告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 市场份额等优势, 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 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本会章程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 会者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 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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