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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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大学规章制度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按照规范化程序制定、公布和施行的,对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下列事项有关文件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范畴:
(一)无需专门机构、人员和经费支持的临时性任务和活动; (二)部门(单位)内部工作规定和程序; (三)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请示与汇报; (四)部门(单位)之间业务上的联系协调; (五)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特性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学校章程的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权责统一原则。体现职能机构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有关职能机构必要职权的同时,明确行使职权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及应承担的责任。
(三)可操作性原则。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满足学校日常运行管理的实际需求,具备理论及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注重制度创新,规范行政管理,完善组织体系,优化服务环境,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五)时效性原则。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教育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及时对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订或废止。
第二章规章制度分类 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制度、党委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和学术规章制度构成。
第六条基本管理制度 反映学校治理结构和办学理念,规定学校全面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规定学校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理清学校重要管理模块和治
理重点,规定各模块间的工作关系,规定学校各类工作运作的基本规则。
第七条党委规章制度 依据党的上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在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框架下,规范学校党内相关工作原则、要求与程序,实现中国共产党高校大学委员会管理职责的各类制度。
第八条行政规章制度 规定面向全校各个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方法或步骤,是学校各个部门(单位)履行工作职能、办理具体业务应遵行的操作性制度。
第九条学术规章制度 体现高校作为重要学术机构职能的属性,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内容,对学术行为实施有效规范和管理的各类制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委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党委规章制度的组织审议、清理汇编、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规章制度的组织审议、清理汇编、信息公开和监督实施工作。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各类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政策研究室是大学章程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学术规章制度的审核把关部门,同时负责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技术咨询和规范性审核,并协助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开展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部门,在学校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修订、解释和推动实施工作。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名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根据需要也可称“规则”、“规程”、“制度”等,但不得称“准则”、“条例”,也不得以“规章”统称。
学校规章制度须冠以“高校大学”或“中国共产党高校大学委员会”字样。
第十五条形式 规章制度有分条式和段落式两种表述形式。
分条式表述形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通过程式化的固定条文格式来表述,采用“第 x 条”的表现形式;段落式表述形式,是指没有程式化的固定条文表述格式,不采用“第 x条”的表现形式,而以自然段落前加序数符号来表述的表现形式。
规章制度能够采用分条式形式表述的,应当尽可能采用分条式形式表述。
第十六条结构 (一)规章制度根据文件自身性质、内容多少、篇幅长短不同,可采用简单结构、一般结构或复杂结构行文。
简单结构的规章制度,可以采用段落形式表述;一般结构的规章制度,采用从头到尾以条文贯通的形式表述;复杂结构的规章制度,条文之上分章来表述。
凡内容较少,条文在 15 条以内的规章制度,采用一般结构行文,力求简约。
(二)规章制度层级从上至下依次设章、条、款、项、目。
1.章。章设标题,每一章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其他章规定具体事项。
2.条。章下设条。每条内容应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一条只能规定章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条中。条的顺序安排,应当符合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顺序。
条依序标注序号为:第一条、第二条、……。
3.款。条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条下设款。一款只能规定条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款中。
款以自然段的形式在条中表述,两款以上可标注序号为:(一)、(二)、……。
4.项。款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款下设项。一项只能规定款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项中。
项以自然段的形式在款中表述,两项以上可标注序号为:1、2、……。
5.目。项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项下设目。一目只能规定项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的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目中。
目以自然段的形式在项中表述,两目以上可标注序号为:(1)、(2)、……。
第十七条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
用以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的,属于规范性内容;用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据和原则,解释专门概念和术语,标记通过机关和通过时间,规定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规定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补充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属于非规范性内容。
(二)总则
1.总则置于规章制度的开篇。设章的明示性总则,在第一章规定总则的内容;不设章的非明示性总则,一般在开篇前若干条规定总则的内容。
2.总则一般应按顺序明确如下内容:
(1)制定的目的; (2)制定的依据; (3)名词、术语的释义; (4)文件的适用性; (5)管理、服务工作的原则; (6)需要总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分则 1.分则置于规章制度的中篇。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有关主体、客体、行为、事项、结果等加以具体规定。
2.分则应当系统规定一定的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行使这些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的保障,以及不行使这些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的责任。
3.分则的内容应当体系完整,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四)附则
1.附则置于规章制度的末篇。设章的明示性附则,在最后一章规定附则的内容;不设章的非明示性附则,在规章制度最后若干条规定附则内容。
2.附则一般应按顺序明确如下内容:
(1)应排除在规章制度之外或参照执行的情况; (2)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授权规定; (3)解释权的归属; (4)施行时间的规定,并宣告相关文件或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失效、废止的规定。
第十八条符号 (一)规章制度正文当中应当不用或尽量少用括号。
(二)对某一种意思如果需要加以说明、注释、补充的,应当以定义的形式或是另以专条、专款解决。
(三)规章制度中章的标题不用标点符号。
第十九条附件 附件是规章制度的附加部分。决定是否需要设置附件,应当根据该规章制度是否需要附加有关资料以便使该文件得到某种说明,从而使文件能够得到更好的得到理解和实施。
为了避免在规章制度的条文中出现与其他条文不协调的、占有一定篇幅的引文、图表、图形、说明、数据、名单等,可以设置附件。
第二十条文字语句 (一)规章制度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准确、肯定。使用明确、肯定的用语来表达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用怀疑性、询问性、商榷性、讨论性、建议性的以及其他非肯定性的用语;一词一义,有关词语如有多种含义,必须采用限定词界定其含义,避免歧义;需要使用高度抽象、概括词语的,应当慎重、准确。
2.通俗、简洁。不用深奥生僻的词语,不用形象性词语和有文学色彩的夸张性、比喻性、形容性词语;遣词造句应反复斟酌,力求言简意赅。
3.规范、严谨。语句应当符合逻辑;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术语、常用术语、技术性术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使用;语句严密不疏漏。
4.庄重、严肃。应当使用全称称谓所指的事物;同一名词术语在同一规章制度中应当保持统一。
(二)规章制度只能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
第五章程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立项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或教学科研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按规章制度类别分别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提请立项,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论证说明。立项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提请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单位)以及各自职责。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明确提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起草。
第二十二条起草 起草部门(单位)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深入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意见建议。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一并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起草规章制度,须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有效协调和衔接。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单位)应按有关程序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核 (一)审核程序 党委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1.起草部门(单位)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政策研究室进行规范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参照政策研究室提出的会签建议,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报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3.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1.起草部门(单位)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政策研究室进行规范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参照政策研究室提出的会签建议,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报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3.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学术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1.起草部门(单位)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报政策研究室进行学术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参照政策研究室提出的会签建议,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
2.报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3.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审核内容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与上级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抵触; 2.是否符合《高校大学章程》规定,应当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相衔接;
3.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是否符合授权范围,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性要求; 6.是否已经或者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7.是否违背学术规律或学术道德; 8.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9.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决定和公布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草案和起草说明一并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在接到提请审议请求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经过规章制度审核。对通过审核并已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规章制度,方可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列入会议议程。
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并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后,由相关校领导签发。党委规章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非党委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规章制度草案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部门(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单位)按学校有关要求公布。
第二十五条解释和备案 规章制度原则上授权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单位)解释,并由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修订与废止 规章制度运行期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发生调整,或规章制度成立的前提条件、实施环境发生改变,需对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修订或废止,应由起草部门(单位)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和清理 起草部门(单位)负责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政策研究室配合,对学校规章制度整体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学校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作为规章制度清理(废、改、立)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规章制度论证调研、专家咨询、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定期清理等有关工作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校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校内各部门(单位)制定的以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规章制度,在技术规范上须遵循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校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高校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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