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非洲猪瘟疫情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怎样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供大家参考。
怎样应对非洲猪瘟疫情 作
者:
朱晓丹
原发信息:
《河南科技报》2018 年第 2018810 期 第 B6 页
期刊名称:
《种植与养殖》 复印期号:
2018 年 18 期
非洲猪瘟来势汹汹
据了解,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所有品种和年龄的猪均可感染,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达 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现主要在非洲、中东欧和高加索地区流行。健康猪与患病猪或污染物直接接触是非洲猪瘟最主要的传播途径,猪被带毒的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也存在感染非洲猪瘟的可能性。
非洲猪瘟对生猪生产危害重大。据了解,其发病率通常在 40%~85%,死亡率因感染的毒株不同而有所差异。高致病性毒株死亡率在90%~100%;中等致病性毒株在成年动物中的死亡率在 20%~40%,在幼年动物中的死亡率在 70%~80%;低致病性毒株死亡率在 10%~30%。我国是生猪养殖和产品消费大国,生猪的养殖量和存栏量均占全球总量一半以上。同时猪肉是居民主要肉品蛋白质来源,猪肉消费占总肉类消费的 60%以上。加之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低,生猪调运频次高、数量
多,非洲猪瘟若在国内扩散蔓延,将对我国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自该病 2007 年传入俄罗斯以来,我国针对非洲猪瘟做了一系列工作: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在北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多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测。2017 年,俄罗斯远东地区伊尔库茨克州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农业农村部立即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风险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高度警惕疫情风险,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安全防护是关键
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研发出可以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但高温、消毒剂可以有效杀灭病毒,所以做好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护是防控非洲猪瘟的关键。在之前我国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中有相关防范措施:
一、边境防控
各边境省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发生过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 50 公里范围内,以及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严禁从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进口猪、野猪及相关产品。
二、饲养管理
(一)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二)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尽可能封闭养殖,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三)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和易感动物进入养殖场;进出养殖场及其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要严格落实消毒等措施。
(四)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五)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排查,特别是发生猪瘟疫苗免疫失败、不明原因死亡等现象,应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部门。
三、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四、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配合有关部门,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
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对非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五、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对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消毒技术不可少
由于目前没有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所以消毒技术又成为有效防护的一大关键。养殖场(户)不仅要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还要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进行消毒。非洲猪瘟消毒技术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药是 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粪便、饲料、垫料等,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配备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对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及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疫区范围内办公、养殖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养殖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 3~5 次,连续 7 天后每天消毒 1 次,持续消毒 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联系电话:0371-6933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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